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智易字第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智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武慶選任辯護人劉柏均律師
洪錫欽律師上列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211、11512、145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武慶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武慶明知視聽著作檔案「破風」電影,係告訴人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向著作財產權人香港英皇電影(香港)有限公司取得在臺灣地區之重製、出租、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發行等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4年9月12日上午8時38分起迄同年月26日
7時51分許期間,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住處內,未經華映公司同意授權,利用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在「艾噹落學院」論壇上,以P2P程式軟體下載上開視聽著作檔案並同時上傳供上網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網友免費下載而公開傳輸上開視聽著作,侵害華映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周武慶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等語。
三、本件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著作權罄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前揭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於105年9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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