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379號聲明人 王坤男
王坤童 王坤崙 王金星 王瓊月 上列聲明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 王金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死亡後,為其繼承人之聲明人等向本院聲明拋棄對其之繼承權,惟查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台北市○○區○○里○○路○○○巷○弄○○號,有本院調取之除戶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其繼承權,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