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106號債權人 廖汯 承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桂玲張長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長琪背書之釋明文件。(系爭支票背面影本)
㈡確認票號AJ0000000、AJ0000000之支票利息起算日為何
?(因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係退票日前,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戴錦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