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簡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786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
:「……,持卡人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及適用簡易程序。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
其規定。」,故兩造合意管轄之第一審法院非屬本院管轄區
域,復無其他足認法定管轄法院仍有管轄權之情形,依首開
說明,本院就本件訴訟,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其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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