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五五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張文昇
被 告 乙○○
戊○○
丙○○
丁○○
庚○○
己○○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台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