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字第五五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張文昇
  被   告 乙○○
        戊○○
        丙○○
        丁○○
        庚○○
        己○○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台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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