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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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407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縣○○鎮○村里○○路○段○○○號,有
戶籍謄本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王鏡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繳費1000元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