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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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銓慶選任辯護人邱顯智律師
宋國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二十頁第十四行至第十六行(即理由欄「乙、三、㈣、⒋、⑺」部分第一行至第三行)關於「被告高銓慶本件犯罪所得共795,600元(計算式:706,000元+10,000元+60,000元+3,000元+18,600元+4,000元=801,6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高銓慶本件犯罪所得共801,600元(計算式:706,000元+10,000元+60,000元+3,000元+18,600元+4,000元=801,6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傅伊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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