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10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成建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成建忠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成建忠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上午10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在高雄市○○區○○街○○○巷○弄○○號住處,以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員警另案偵辦毒品案件,於104年11月11日上午8時許,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傳票通知其到警局說明,復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詢據被告成建忠固坦承前揭尿液為其親自排放、封緘之事實,惟辯稱:最後一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是在104年10月底云云。惟按毒品檢驗學上之常規,以酵素免疫分析或薄層定性分析等方式為初步篩檢者,因具有相當程度偽陽性之可能,如另以氣(液)相層析、質譜分析等較具公信力之儀器為交叉確認,因出現偽陽性反應之機率極低,核足據為對涉嫌人不利之認定,此為邇來我國實務所肯認,且本院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又毒品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施用者飲水量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安非他命為1~4天,甲基安非他命為1~5天,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0920005609號函可參。
本件被告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據酵素免疫分析法(EIA)為初步檢驗,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安非他命濃度為249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00000ng/ml)等情,有該公司104年12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查獲毒品案件嫌犯尿液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可認被告於104年11月11日上午10時4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許,應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情事,方可在尿液中驗出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是被告上開所辯,實不可採。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若檢察官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之處遇,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自應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就前案依法起訴,而無再次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必要(最高法院104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嗣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未按規定完成戒癮治療,該緩起訴處分因而經檢察官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是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之緩起訴處分嗣既經撤銷,依上開說明,自應依法追訴處罰。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予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仍不思把握徹底戒毒之機會,而未完成緩起訴處分所命負擔,所為實有不該;暨其動機、手段、智識程度係高職畢業、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其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