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原交易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交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光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106年6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6月16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宣判日期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