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3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3212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佳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訴兼輔佐人即被告之配偶 王岐峰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偵字第13832號、17756號、256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王佳璇、王岐峰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佳璇及其配偶王岐峰提起上訴都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刑事庭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