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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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3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秉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秉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秉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於民國101年2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3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㈠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0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㈢又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9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㈣再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㈤復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揭㈡至㈤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7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與上揭㈠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2月2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4年8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8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4年6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