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于軒 被告 梁鈺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湯有朋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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