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329號聲請人 葉如霖 即 葉宥余 上列聲請人因軍正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軍正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42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0年9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