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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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依條文之反面解釋,如已執行完畢,即不得予以減刑。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犯違反肅清煙毒條例二罪,分經臺灣高等法院83年上訴字第4958號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82年間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聲請書未載明該案號,經查該案第一審案號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1982號,第二審案號係本院82年上訴字第5278號)。該二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應由當事人向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聲請減刑之裁定。由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1982號判決書,並未隨執行指揮書附送,指揮執行之程序未完成,尚未執行完畢,聲請人所犯二罪符合減刑要件,爰依法聲請減刑云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第一件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1982號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82年上訴字第52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該案移送執行,刑期至民國(下同)86年6月8日期滿。又甲○○因第二件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3年訴字第1250號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上訴本院後,經本院83年上訴字第495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該案於前案86年6月8日期滿翌日(即9日)接續執行,刑期至90年2月8日期滿,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
(至於甲○○現在執行中之案件,係其另外犯販賣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十五年、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三月,三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甲○○所聲請減刑之二罪,於96年7月16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日前,即已執行完畢,甲○○仍據以向本院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