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興財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興財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許興財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9日判處罪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9年3月3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2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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