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債務人 沈勇全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0元,又聲請人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或未繳納更生程序費用,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念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
一、聲請人民國(下同)102年6月12日陳報狀檢附自身罹患鼻咽癌之診斷證明書,是否屬實?若屬實,醫院目前為聲請人採取之治療方式為何?聲請人平均每個月花費多少醫療費用?(若有醫療單據請檢附,影本即可)。
二、聲請狀稱每月給付岳父母撫養費用各新臺幣(下同)2,500元等語。其中聲請人岳母須外勞照護,而聲請配偶及其妹之收入不足支付,因而須聲請人資助部分,聲請人已提出岳母殘障手冊影本、外勞薪資影本等為證,此部分堪認屬實。惟就聲請人岳父部分,聲請人102年6月12日陳報狀雖稱:岳父領有月退俸17,000元,目前岳父中風治療中,月退俸及岳母老人津貼扣除差額後尚差20,000元,由兩女各負擔10,000元等語。惟查聲請人97至100年綜合所得稅證明書顯示,聲請人之岳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在臺灣銀行有高額利息收入(97年有80,623元、98年65,466元、99年81,194元,100年有95,801元利息收入),縱認其年息高達18%,以此反向推算,存款亦有50萬元以上。若年息未達18%,則其存款更不止此數。且其100年之利息較前幾年增加,足見其存款亦有增加。因此聲請人是否資助其岳母為已足,毋庸再資助其岳父?
三、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南山人壽保單外,尚有新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單1件(00年00月00日生效,保額70,102元)。聲請人為何未陳報該保單?又該保險若有解約金可領回,本院亦將要求聲請人以解約金加入更生方案,作為清償內容之一部分。若不願解約,則應另行提出於相當於解約金之金額,加入更生方案(參考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項規定)。聲請人是否能接受?(若不能接受得自行撤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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