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8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981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連麗琴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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