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9806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連麗琴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零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至第六個月(含)者每月計付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