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琇琳上列被告被訴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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