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2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宏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少連偵續字第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陸佰伍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補充為「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意」、第5行起「代墊費用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將中國信託信用卡及簽帳卡資料出借乙○○」補充為「代墊費用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共新臺幣37萬3,340元及將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號,詳卷所示)及簽帳卡(卡號0000○○○000號,詳卷所示)資料出借乙○○」、第7行「以此方式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補充為「以此方式取得財物及財產上之不法利益」;附表一編號5、7、8收款帳戶欄記載之「 陳艾銳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均更正為「陳艾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11對話紀錄欄內第1行「編號90」補充為「編號90、92」、編號14對話紀錄欄內第1行「編號103、122」補充為「編號103、108、110、122」;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1之證據名稱欄內「供述」補充為「供述及自白」、編號8之待證事實欄內第1行「附表一編號9、10、11」補充為「附表一編號9、10、11、13」,編號10證據名稱欄內並補充證據「及台幣交易明細查詢、台幣活存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022年12月份信用卡帳單明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除於附表一所示詐得告訴人所匯之金錢款項外,於附表二、三所示以告訴人卡片資料消費除詐騙購得有形之電腦及享受餐食外,亦受有搭乘UBER等叫車服務、網路遊戲儲值等無形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此據被告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是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聲請書就被告本案所為認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被告除詐得具體之錢財外,亦享有搭乘UBER等叫車服務、網路遊戲儲值等無形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誠如上述,且業經其起訴,可認聲請書就所犯法條部分應係漏載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於此爰予補充,附此敘明。又被告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詐騙行為,皆係因告訴人信任被告之同一原因下,被告基於單一行為決意,於密接之時間、空間,侵害同一法益,客觀上各該行為間之獨立性尚屬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認屬數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一罪為宜。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而接續詐取價值不等之財物、利益,顯見其嚴重欠缺對他人財產權益之尊重,且法治觀念薄弱,實有不該,兼衡被告年歲尚輕即有多次詐欺前科而素行不良(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告訴人財產損害高達新臺幣(下同)59萬多元,暨其智識程度、自 陳勉持 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4號卷第5頁),以及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本案詐騙如附表一至三所示金額價值共計59萬4,656元,未據扣案,亦未賠償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千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少連偵續字第2號被告乙○○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自始無還款能力及還款意願,自民國000年00月間與甲○○結識後,利用甲○○對其之信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陸續以LINE向甲○○佯稱附表所示之理由及一再宣稱可馬上還錢等語,致甲○○陷於錯誤,代墊費用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將中國信託信用卡及簽帳卡資料出借乙○○,乙○○因而將之在網路上供已消費附表二、三所示之費用,以此方式取得財產上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上開犯行。2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被告對其施用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受有附表所示之損失。3證人 余沛潔 於警詢之證述附表一編號1、14之款項為酒店消費之事實。4證人 馮惠均 於警詢之證述附表一編號2、3之款項為房租之事實。5證人 林子恩 於警詢之證述附表一編號4之款項為購買蝦鬆之事實。6證人陳艾銳於警詢之證述附表一編號5、7、8之款項為酒店消費之事實。7證人 邱亮程 於警詢之證述附表一編號6之款項為刺青費用之事實。8證人 陳文旋 於警詢之證述附表一編號9、10、11之款項為購買音響之事實。9證人 卓庭羽 於警詢之證述附表一編號12之款項為代墊被告酒店消費款項後,被告償還該款項之事實。10附表所示之對話紀錄被告對告訴人甲○○施用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受有附表所示之損失。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又被告基於同一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至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檢察官徐千雅附表一告訴人匯款部分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收款帳戶對話紀錄1111年11月22日10時27分許16,000元余沛潔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1「能先幫我轉帳嗎?我明天轉給你」、編號3「剛好錢還沒有下來」,證明被告佯稱可明天可還錢之事實。2111年11月23日9時6分許15,500元馮惠均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28「我是因為著急才來找你求救,但我下禮拜就可以給你了,因為我房租沒有繳」、編號31佯稱「下禮拜轉32000給你好了」、「下禮拜直接5萬這樣3000當利息」,證明被告佯稱下禮拜可還錢之事實。3111年11月23日9時7分許15,500元馮惠均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111年11月25日22時57分許7,200元林子恩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52「我下禮拜給你7喔」、「我給你8萬8好了,加分期的」、「明天可能可以先給你因為我現在不方便去轉」,證明被告佯稱下禮拜可還錢之事實。5111年11月26日21時41分許75,800元陳艾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62「...包廂要先轉帳ㄟ你先轉嗎?我一起給你」,證明被告佯稱開包廂要先轉帳之事實,惟證人 陳艾銳證 稱被告向其稱未攜帶太多現金欲以匯款方式結帳當日酒店消費金額之事實。6111年11月26日22時16分許6,500元邱亮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72「剛剛少算的樣子」,證明被告佯稱包廂費用有少算之事實,惟該筆款項證人邱亮程證稱為被告預約刺青之訂金之事實。7111年11月27日1時15分許30,800元陳艾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陳艾銳證稱該筆款項為111年11月26日在酒店消費追加之費用。8111年11月27日1時19分許9,240元陳艾銳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111年11月27日4時50分許11,600元陳文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 陳文旋證 稱係被告購買音響之費用。10111年11月27日5時28分許11,600元陳文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證人陳文旋證稱係被告購買音響之費用。11111年11月29日7時54分許11,600元陳文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90「你能先幫我轉11600嗎,我等等叫我家人一起轉」、「我跟我家人說好了」、「我爸媽是存80喔因為我不確定這禮拜還會不會請你幫我轉帳所以我叫他們多匯款」,證明被告佯稱已請家人匯款且有溢付之事實。12111年11月29日19時20分許43,800元卓庭羽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93、94「我先轉給我朋友貨款」、「這禮拜一定會到帳我有跟我家人說拍收據給我」,證明被告佯稱該筆款項為貨款,惟證人卓庭羽證稱因之前替被告代墊酒店消費之款項,因而本次款項為被告償還其代墊之費用。13111年11月29日20時16分許23,200元陳文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98「我錯了,還差23200,這個明天可以先給你!!!」,證明被告佯稱該筆款項為貨款差額,且明天即可還款,惟證人陳文旋證稱本次款項係被告購買音響之費用。14111年12月1日20時43分許95,000元余沛潔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編號103、122「我媽說她錢已經給銀行了...她有多轉給你,看你能不能先轉她說真的很急」、「我媽說這禮拜日會收到」、「我等等問我媽說她要轉多少」、「對我跟我家人說了,我是想說你直接幫我轉完我就可以一起給,看你方不方便95就好」,證明被告佯稱其母已經轉帳且有多轉,而證人余沛潔證稱本次款項為被告酒單之費用。附表二告訴人金融卡遭刷卡部分編號消費日期摘要扣款金額1111年11月22日國外交易手續費7元2111年11月22日國外交易手續費8元3111年11月22日APPLE.COM/BILL150元4111年11月22日APPLE.COM/BILL170元5111年11月22日APPLE.COM/BILL350元6111年11月22日APPLE.COM/BILL490元7111年11月22日APPLE.COM/BILL500元8111年11月23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0元9111年11月23日APPLE.COM/BILL670元10111年11月22日國外交易手續費2元11111年11月22日國外交易手續費3元12111年11月22日國外交易手續費5元合計2,365元附表三告訴人信用卡遭刷卡部分編號消費日摘要消費金額對話紀錄1111年11月23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52元1.編號34、35佯稱LINEPAY的錢下星期會一起給,再要求甲○○給驗證碼「0000000」、「0000000」在UBER繼續消費。2.編號36佯稱「我會給你錢錢的」、「以候看多少錢我就給你」。3.編號37佯稱可送甲○○IPHONE手機作為感謝。4.編號46佯稱可一個月固定償還18,000元。2111年11月23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62元3111年11月23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78元4111年11月23日蘋果電腦-臺灣-EC73,300元5111年11月24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93元6111年11月24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184元7111年11月24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235元8111年11月24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356元9111年11月24日蘋果電腦-臺灣-EC56,400元10111年11月24日蘋果電腦-臺灣-EC56,400元11111年11月25日foodpanda-TaipeiCity267元12111年11月25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40元13111年11月25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70元14111年11月25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94元15111年11月25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199元16111年11月25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256元17111年11月25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309元18111年11月25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334元19111年11月25日優食股份有限公司1,010元20111年11月25日APPLE.COM/BILL490元21111年11月25日國外交易手續費7元22111年11月25日APPLE.COM/BILL170元23111年11月25日國外交易手續費3元24111年11月25日APPLE.COM/BILL990元25111年11月25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5元26111年11月26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125元27111年11月26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212元28111年11月26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269元29111年11月25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522元30111年11月25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535元31111年11月26日優食-美而美499元32111年11月26日APPLE.COM/BILL990元33111年11月26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5元34111年11月26日APPLE.COM/BILL670元35111年11月26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0元36111年11月26日APPLE.COM/BILL490元37111年11月26日國外交易手續費7元38111年11月27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40元39111年11月27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40元40111年11月27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80元41111年11月27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102元42111年11月27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300元43111年11月27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385元44111年11月27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398元45111年11月27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534元46111年11月27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835元47111年11月27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984元48111年11月27日優食-巨林美而美175元49111年11月27日APPLE.COM/BILL990元50111年11月27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5元51111年11月27日APPLE.COM/BILL330元52111年11月27日國外交易手續費5元53111年11月27日APPLE.COM/BILL990元54111年11月27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5元55111年11月27日APPLE.COM/BILL330元56111年11月27日國外交易手續費5元57111年11月27日APPLE.COM/BILL990元58111年11月27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5元59111年11月27日APPLE.COM/BILL670元60111年11月27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0元61111年11月27日APPLE.COM/BILL1,690元62111年11月27日國外交易手續費25元63111年11月27日APPLE.COM/BILL1,690元64111年11月27日國外交易手續費25元65111年11月27日APPLE.COM/BILL490元66111年11月27日國外交易手續費7元67111年11月28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348元68111年11月28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469元69111年11月28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490元70111年11月28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605元71111年11月28日優食-皇爵299元72111年11月28日優食-謀魚蝦也蠔1,049元73111年11月28日APPLE.COM/BILL670元74111年11月28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0元75111年11月28日APPLE.COM/BILL490元76111年11月28日國外交易手續費7元77111年11月28日APPLE.COM/BILL670元78111年11月28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0元79111年11月28日APPLE.COM/BILL670元80111年11月28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0元81111年11月28日APPLE.COM/BILL330元82111年11月28日國外交易手續費5元83111年11月28日APPLE.COM/BILL1,690元84111年11月28日國外交易手續費25元85111年11月28日APPLE.COM/BILL670元86111年11月28日國外交易手續費10元87111年11月29日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180元88111年11月28日優食-小北百貨1,711元89111年11月28日優食-基隆廟口炒麵炒飯410元90111年11月28日優食-清新福全200元合計218,9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