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1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OVANXUAN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81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NGOVANXUAN未經許可入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NGOVANXUAN(中文姓名 吳文春 ,以下以中文姓名稱之)為越南籍人士。其前於民國95年9月25日申請來臺工作後,因在96年8月8日逃逸,乃於96年10月3日為警查獲後遭強制遣返。詎其明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竟為求得以來臺工作,即基於非法入境之犯意,於97年3月4日上午,先自越南搭乘客運至大陸福建省後,再自福建省搭船前往臺灣高雄外海,並於同年月8日晚間7時許自高雄登陸上岸,而以此方式未經許可入國。嗣於102年6月7日晚間10時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巷○○弄○○號4樓為警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吳文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顯示畫面、個別查
詢及列印詳細資料、查處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物大隊臺北收容所102年6月17日移署收北洲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所附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外來人士收容入所申請表暨案件接收通知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入出境旅客登錄資料增刪通報表第一聯。
三、核被告吳文春所為,係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之未經許可入國罪。爰審酌被告為求再次入境我國,竟即以偷渡方式為之,有害我國政府對入出國之管理及國家安全之維護,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被告為外國人,其受本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併依刑法第95條規定,諭知其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5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2年8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1項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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