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字第3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簡字第31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交簡字第31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6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明在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審酌被告於抽血檢驗酒精濃度高達320MG/DL之情形下,貿然騎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全,對公眾之生命財產亦形成高度危險;兼衡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幸未肇事致他人傷亡,但因自撞造成本身頭部外傷併蜘蛛膜下腔出血、胸部挫傷併右側第四到七肋骨骨折等嚴重傷勢(參警卷第15頁至第16頁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而付出慘痛代價,暨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參警卷第4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小康之經濟狀況(參警卷第2頁受詢問人資料)及其前無犯罪之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水木附錄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6194號被告陳明在男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鎮○○街000○0號居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328巷19之4
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明在於民國106年8月8日21時58分許前之某時,在高雄市「金聲卡拉OK店」飲用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於同日某時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1時58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巷00○00號旁,因不勝酒力,不慎自撞路邊電線桿而倒地受傷,送往國軍高雄總醫院救治,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委託該醫院對陳明在實施抽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濃度檢測值達320MG/DL(即百分之0.320,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60毫克),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明在於警詢時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鳳山分隊委託醫院實施血液中酒精濃度檢驗報告、國軍高雄總醫院一般生化檢驗報告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1份及現場照片14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檢察官李宛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書記官參考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