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2號聲請人 林淑惠 代理人 王家鈺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8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任職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為居家照顧服務員,民國106年4月時因右足趾骨骨折,休養至7月間始復職,薪資內雖含交通津貼新台幣(下同)5,000元,惟債務人到院稱薪資內內含之交通津貼僅能領取至106年12月止,並提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5年12月30日社家老字第1050801292號函為證,該署於函文中指示稱照顧服務員交通津貼最高補助12個月。是本院認宜以債務人復職後完整薪資單,即106年8月至11月之收入所計算之平均月薪25,593元(扣除交通津貼),為計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計算基礎,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博正醫院診斷證明書、債務人106年8月1日及10月6日陳報狀、薪資單、106年6月1日及同年12月12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6,6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不動產持份僅0.00001,
價值僅2,085元,車輛為1997年份,已屬老舊,上開均堪認無清算價值。另債務人名下有中國人壽等保單解約金共計約27,332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服務區域在旗山、美濃、杉林,
到院稱每天開車到旗山媽媽家,換騎機車去服務,每月油錢共約6,320元,本院認屬必要費用,其個人生活費用部分,仍以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89號裁定理由欄揭示之12,485元為計算基準。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5,593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6,6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幾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富邦資產管理公司│0000000│100%│6600│├──────────┼──────┼─────┼──────┤│債權總額│3,658,446│每期金額│6,600│├──────────┼──────┼─────┼──────┤│清償成數│約12.99%│清償總額│475,2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