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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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貴霞 即 林姿毓 代理人 徐文彬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子女同住,自陳受雇於 陳素蘭 ,從事國內外旅遊帶團服務賺取小費,每月收入切結新台幣(下同)8,000元,提出雇主出具之切結書為證,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6年11月6日陳報狀、本院106年11月30日言詞陳述筆錄、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38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有國泰人壽、新光人壽等
保單解約金共計約105,979元,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到院稱和子女同住,子女有負擔
部分家庭生活費,故其每月生活費用以6,000元計算,要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同意加計前開保單解約金之九成之金額於更生方
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並稱如日後收入不足以支付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將以保單解約金支付,故更生方案尚無履行可能之問題。
㈣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
每月4,38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花旗(台灣)商業銀行│0000000│26.40%│115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14.75%│646│├──────────┼──────┼─────┼──────┤│台灣中小企業銀行│669350│8.00%│351│├──────────┼──────┼─────┼──────┤│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31.99%│14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12.95%│567│├──────────┼──────┼─────┼──────┤│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453942│5.43%│238││用合作社││││├──────────┼──────┼─────┼──────┤│聯盛財信公司│39488│0.47%│21│├──────────┼──────┼─────┼──────┤│債權總額│8,362,998│每期金額│4,380│├──────────┼──────┼─────┼──────┤│清償成數│約3.77%│清償總額│315,360│├──────────┴──────┴─────┴──────┤│補充說明:││1.無擔保表債權人 洪上正 因未陳報債權,債權金額不詳,僅能以0元││登載,故不予列計分配。││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