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5號

原告 鄭芝雅

上列原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住居所地址、具體、明確一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民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附書狀繕本。

二、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暨按訴訟標的價額補正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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