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261號債權人 陳連炳 債務人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魏顯彰
一、㈠債務人金悅成木業股份有限公司、魏顯彰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叁仟陸佰元,及如附表編號1、2、4、5、7、8、9、10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魏顯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利息。
㈢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票號AB0000000、AB0000000、BA0
000000、AB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因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㈣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9261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1│105年1月3日│35,000元│105年1月4日│AB0000000│├──┼────────────┼───────────┼───────────┼───────────┤│2│105年1月3日│47,160元│105年1月4日│AB0000000│├──┼────────────┼───────────┼───────────┼───────────┤│3│105年1月27日│120,000元│105年1月27日│BA0000000│├──┼────────────┼───────────┼───────────┼───────────┤│4│105年2月3日│35,000元│105年2月3日│AB0000000│├──┼────────────┼───────────┼───────────┼───────────┤│5│105年2月3日│46,320元│105年2月3日│AB0000000│├──┼────────────┼───────────┼───────────┼───────────┤│6│105年2月27日│120,000元│105年3月1日│BA0000000│├──┼────────────┼───────────┼───────────┼───────────┤│7│105年3月3日│35,000元│105年3月11日│AB0000000│├──┼────────────┼───────────┼───────────┼───────────┤│8│105年3月3日│45,480元│105年3月3日│AB0000000│├──┼────────────┼───────────┼───────────┼───────────┤│9│105年4月3日│35,000元│105年4月6日│AB0000000│├──┼────────────┼───────────┼───────────┼───────────┤│10│105年4月3日│44,640元│104年4月6日│AB0000000│└──┴────────────┴───────────┴───────────┴───────────┘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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