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6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68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連志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連志仲於民國104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70,000元,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