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3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初某日起至96年2月7日晚間10時許止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
777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21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培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