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權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權鋒所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黎權鋒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沒收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是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黃俊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