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33號聲請人 吳許鍛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吳宗翰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宗翰於民國100年10月22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為此依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吳許鍛為被繼承人吳宗翰之祖母,屬第四順位繼承人,因第三順位繼承人即 吳宗訓 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其繼承權尚未發生,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其聲明拋棄繼承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