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998號聲請人 詹永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據其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