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3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3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300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乙○○
2樓訴訟代理人丙○○
號1樓號1樓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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