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6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與其餘共同被告 陳志榮 因涉嫌刑法第330條第1項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嫌,經本院於民國96年
4月17日訊問後,認均涉嫌重大,且其等所涉乃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法定事由,而予執行羈押。
二、按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以其已懷有5個月之身孕,而聲請停止羈押。經查,聲請人於96年5月16日時已懷孕20周又3日,此有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既已懷孕逾5月以上,參諸前揭法條,爰准予提出新台幣2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14條第2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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