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11號聲請人 洪祺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 洪火鐲 之繼承人,洪火鐲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 嗣洪火鐲 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死亡後,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即由洪火鐲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惟因如附表所示股票業已遺失,聲請人即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
109年5月4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為洪火鐲之繼承人,嗣洪火鐲於102年6月28日死亡後,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由洪火鐲之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且該等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9號卷宗暨卷內所附洪火鐲之戶籍謄本(除戶部分)、聲請人及洪火鐲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洪火鐲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股分配同意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在卷可按。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顏崇衛┌─────────────────────────────────┐│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數│股票號碼│備註│├──┼─────────────┼───┼───────┼────┤│0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00│97ND-0000000-0││├──┼─────────────┼───┼───────┼────┤│0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00│97ND-0000000-0││├──┼─────────────┼───┼───────┼────┤│03│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00│97ND-0000000-0││├──┼─────────────┼───┼───────┼────┤│0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00│97ND-0000000-0││├──┼─────────────┼───┼───────┼────┤│05│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00│97ND-0000000-0││├──┼─────────────┼───┼───────┼────┤│06│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00│97ND-0000000-0││├──┼─────────────┼───┼───────┼────┤│07│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00│97ND-0000000-0││├──┼─────────────┼───┼───────┼────┤│08│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00│97ND-0000000-0││├──┼─────────────┼───┼───────┼────┤│09│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00│97ND-0000000-0││├──┼─────────────┼───┼───────┼────┤│10│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00│97ND-0000000-0││├──┼─────────────┼───┼───────┼────┤│1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200│97NX-0000000-0││├──┴─────────────┴───┴───────┴────┤│合計:10,2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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