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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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中慶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慶宴 送達代收人 張玲琪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
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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