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5號被告 閻泊潤 選任辯護人 施泓成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李鴻維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5號被告 閻泊潤 選任辯護人 施泓成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李鴻維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