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0年度宜簡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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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193號

原告 盧妍溱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游儒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辰韋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1月3日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狀擴張訴之聲明至新臺幣(下同)1,852,363元(見本案卷第16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9,117元(計算式:18,919+198=19,117)(見本案卷第5、77頁),尚應補繳2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聲明。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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