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黃美盈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