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甲○○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羅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7日
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