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469號
原 告 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貿商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
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號)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