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勞上易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勞上易字第111號上訴人 李欣潔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複代理人 吳怡德 律師
梁恩泰 律師被上訴人 王世滿 即彩禾精緻剪燙髮藝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 律師
彭以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下同)96年3月6日起至105年12月9日止,受僱於被上訴人經營之彩禾精緻剪燙髮藝,從事洗髮、燙髮及按摩等工作。被上訴人尚欠伊自同年1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9日止之工資新臺幣(下同)2萬6,011元。
另伊受僱期間,除月休4日外,每日工作時間自上午10時30分至晚上10時30分,每日平均來客量30餘人,中間雖有休息
1小時,但實際仍需應顧客上門隨時待命,且晚上9時30分雖會先將鐵門拉下,惟仍需打掃、收拾器具後,方得下班,每日延長工時至少為3小時,並已為被上訴人所自認。是被上訴人就伊自101年4月1日起每日逾8小時工作之時間,應給予逾時之前2小時按正常薪資加計1.33倍,逾時之第3、4小時,應按正常薪資加計1.67倍給予伊之加班費,被上訴人均未給付加班費,計欠付加班費合計51萬5元。又伊不可於假日休息,故於上開期間共有70日國定假日上班,被上訴人應給付假日出勤工資4萬9,469元。扣除被上訴人於10
6年2月24日給付之4萬66元,總計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伊54萬5,419元。爰依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修正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伊54萬5,41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准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判決判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4萬6,
8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其餘之請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9萬8,599元,及自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約定以論件計酬方式計薪,依上訴人從事服務項目累計點數核算薪資,伊已如數給付。縱認兩造無此約定,然上訴人每日工作係至晚上9時30分,合計10小時,扣除休息1小時,上訴人加班時間每日不超過2小時,始為合理,伊並未自認上訴人加班為3小時。伊所給付上訴人之薪資均已包括平日及假日加班費,並於結算上訴人所留存金額及105年11月、12月應計薪資共4萬66元,亦已全數給付上訴人而清償完畢。又伊係經營家庭式美容院,帳目、出勤紀錄及薪資發放多係便宜行事,未保留相關書面資料及紀錄,並有代上訴人繳納勞健保費、電話費、保險費之帳目支出,每月至少支出2萬3,000元不等,亦應扣除等語置辯。
於本院聲明:駁回上訴。
三、本院之判斷:㈠查上訴人自96年3月6日起至105年12月9日止,受僱於被
上訴人經營之彩禾精緻剪燙髮藝,從事洗髮、燙髮及按摩等工作,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予認定。
㈡上訴人主張其受僱期間,除月休4日外,每日工作時間自上
午10時30分至晚上10時30分,每日平均來客量30餘人,中間雖有休息1小時,但實際仍需應顧客上門隨時待命,且晚上
9時30分雖會先將鐵門拉下,惟仍需打掃、收拾器具後,方得下班,每日加班時間至少為3小時,為被上訴人所自認,故應按此計算加班費。惟被上訴人否認有自認,並稱工作時間只到晚上9時30分,且需扣掉1小時休息時間等語。而查:
⒈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10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陳稱:「工
時的部分實際上班為上午10時30分至下午9時30分,中間休息1小時,如果沒有客人時就是在休息」,與同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及陳報狀內容相符,有該2次筆錄、陳報狀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66頁反面、第74、77頁),參諸被上訴人10
7年1月5日答辯續暨陳報㈤狀仍表示「二、退萬步言…㈠上班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至下午9時30分【即被告(被上訴人)主張每日僅加班2小時,縱依原告(上訴人)主張之工作日數及計薪方式計算,亦僅能請求207,332元(此係假設語氣,並非被告自認原告之主張有理由)】…㈡上班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至下午10時30分(即原告主張每日加班3小時),縱依原告主張之工作日數及計薪方式計算,亦僅能請求407,232元」等語(見原審卷第169、170頁)。被上訴人自始至終所指均為上訴人每日上班11小時,於正常工時8小時外,尚需扣除中間休息1小時之意至明,前後所述一致,並無矛盾。更無上訴人所指被上訴人已自認加班時間為3小時,上訴人指被上訴人應受此自認拘束云云,即無可採。
⒉而證人即與上訴人同住之阿姨 許馨云 證述:上訴人吃完早餐
,9點半出門,晚上有時候是11點回來,可是大部分是晚上10點回來等語(見原審卷第157頁反面、第158頁),則依兩造所不爭執每天係上午10時30分開始上班,參諸上訴人出門及返家所需時間應屬相當,足見上訴人工作時間應不超過晚上10點。再者,被上訴人為自營之家庭式美髮,僅有上訴人員工1人,為上訴人所不爭執;髮廊設於住宅區1樓、店門無招牌、內部理容椅座僅3檯等節,有現場照片3幀可憑(見本院卷第123、125頁),規模設備不大,衡情其來客應屬街坊鄰里住戶,日常作息應不超過9時,營業時隨時稍加簡易清理即可,難認有常超過10時之可能,其時間應與證人許馨云證述相當,是認上訴人工作時間應至晚上9時30分,較為可採。至證人許馨云嗣經法院詢問為何上訴人訴狀載明工作至10時30分時,始證稱:上訴人回來時伊都睡著了,沒有注意,感覺應該有10點,有時11點,要看客人云云,及其所證:上訴人騎腳踏車從家裡至店裡約5分鐘云云(見原審卷第158頁),要屬附和上訴人工時所為之證詞,尚難採憑。
⒊又依上訴人工作時間係自上午10時30分至晚上9時30分止,
期間跨午、晚餐用餐時間,扣除1小時作為休息時間,尚合情理。上訴人稱休息時間應顧客上門而隨時待命,仍計入延長工時云云,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而無可採。
⒋再者,被上訴人所提出上訴人自101年1月起至105年9月
間之出勤表,期間除農曆春節連休外,約每周休假1日,與上訴人主張每月休4日,及許馨云證述:上訴人1週休1天等語尚屬相當(見原審卷第158頁),非全然不可採信。雖該出勤表偶有於假日出勤(詳如附表一),亦難認有顯然不可採信之情形,而上訴人亦無法提出其他證據佐證其全部國定假日均有出勤,並已表示對被上訴人所提出該證物之上班日無爭執(見原審卷第189頁),是應認上訴人出勤日應以該表為據,暨因上訴人於國定假日工作亦有延長工時之加班,而上訴人雖主張薪資為每月固定2萬4,000元,但延長工時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工資,均請求以歷年基本工資換算後計算,是上訴人得請求之加班費及國定假日工資,依序為31萬3,043元、3萬5,4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
㈢上訴人主張薪資約定為每月固定2萬4,000元,被上訴人尚
欠105年11月、12月(工作至9日)薪資2萬6,011元(以當時基本工資2萬8元請求),惟確有於106年2月24日收受被上訴人匯付4萬66元而同意扣除等語;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抗辯係依來客消費服務項目(A項每件40元、B項每件20元、C項每件20元)按件計酬付薪,給付金額均已包含日班費,而計至105年10月留存於被上訴人處金額為1萬1,316元,加計105年11月餘額1萬9,207元(已給付上訴人1萬356元)、12月9,543元(儲蓄險1,356元)等語(期間計算薪資詳如附表二所示)。上訴人既仍請求薪資差額,被上訴人亦有請求扣除已付加班費,本院自仍應就兩造工資為何加以判斷。又本件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均全部否認,然就主張約定工資金額及已領工資部分,均無法清楚表述,且與被上訴人抗辯約定工資及已領工資全然不同,是僅能以現存客觀資料,參酌兩造有利不利之陳述部分綜合判斷。查:
⒈證人許馨云證述:伊介紹上訴人到被上訴人店裡工作,有說
上訴人原來在 小林 (髮廊)工作,月薪1萬8,000元,有詢問被上訴人能不能到店裡當學徒,薪水要多一點,被上訴人只有說好,也沒有說是以件計酬等語(見原審卷第156頁反面、第157頁),足見上訴人既僅為學徒,而非設計師,倘採按件計酬,自無能確保月薪均能高於1萬8,000元,顯非上訴人同意之條件,而被上訴人就兩造有約定上訴人薪資全部均以按件計酬云云,並無法舉證以實其說,應認以上訴人主張每月固定薪資較為可採。
⒉上訴人主張月薪為次月5日給付,薪資包括匯予上訴人母親
6,000元、阿姨許馨云3,000元,及每月儲蓄險1,356元,共計1萬356元等情,為兩造不爭執,且有證人許馨云之證述,及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歷史交易清單、壽險保險費繳納電腦紀錄可按(見原審卷第157頁反面、第19
2至199頁、第203至205頁,本院卷第92頁)。上訴人復主張其餘薪資部分則寄放於被上訴人處,由上訴人需用款時向被上訴人請領,所領不會超過1萬元(包含投保職業公會保費、102年起手機月費等零用金)等語(見原審卷第268頁正反面),則加計前開1萬356元,約為2萬356元,足見上訴人自陳其每月開支並不超過2萬1,000元為可採。而上訴人自100年1月起,均以2萬1,000元投保於桃園市燙髮美容職業工會等情,有該工會107年4月25日函覆繳費收據可稽(見原審卷第219至244頁),其金額均未有調整變動。而上訴人於原審陳述:其在外面投保工會險,保險費增加會去和被上訴人拿錢,而且是投保在美髮工會,每3個月繳5,638元,這是最高的時候等語(見原審卷第211頁反面、第212頁),足見上訴人對其投保金額知之甚詳,且多年來未有異議,是認兩造所約定之薪資應以2萬1,000元計算,較符實際,而堪認定。上訴人雖稱其月薪為2萬4,000元,且每月領取超過1萬元時,會遭被上訴人拒絕,則剩餘款寄存於被上訴人處云云,惟倘若有上訴人所稱其月薪2萬4,
000元,並尚寄存於被上訴人處,而被上訴人竟拒絕其領取,則就此唯一經費來源,上訴人當月豈有不立即向介紹之阿姨許馨云反應,並向被上訴人要求結算之可能,是其此部分陳述顯無可採。
⒊又被上訴人抗辯其每月給付上訴人之金額為如附表二所示,
並提出付款簽收簿(96年3月6日至105年4月5日)為憑。經本院當庭勘驗之結果,簿冊外觀並非新穎;且其中付款簽收簿摘要、票據內容欄有統計相關金額,其手寫計算之方式零散、瑣碎,並於其中數頁訂有相關金額之便籤及收據,其書寫方式與一般簡易記帳方式尚屬相當,書頁每列最後「收款廠商蓋收款章」欄位,則有部分月份有上訴人不爭執之簽名(見本院卷第159至179頁、第222頁),則由其頁面配置觀之,上訴人簽名係簽認當月已領數額之意,並與上訴人於106年1月23日申請調解時,被上訴人已提出之薪資明細相符(自96年1月至105年12月止,見原審卷第26頁),顯見該等加總數字金額非拼湊而得,該簽收簿更非屬臨訟所製作,並衡諸被上訴人為社區型之家庭式髮廊,未預料有遭訴而備妥制式文件等社會常情,應認被上訴人就該私文書之真正已為相當之舉證,自堪採憑。上訴人雖以:部分簽名無法確認是否為其所簽,亦不確定前方相關金額計載是否真確,其101年4月以後並無簽名云云,惟上訴人亦無法舉證證明何部分記載為虛偽不實,其空言否認真正,未舉反證推翻前揭推認之事實,自無可採。
⒋而被上訴人每月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之薪資,均約高於
2萬4,000元,且金額不等,與證人許馨云證述:被上訴人沒有說多少錢,是上訴人工作1、2個月以後,問上訴人薪水多少,上訴人說大約2萬4,000元等語(見原審卷第157頁),則以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而言,即屬相當。惟被上訴人表示係已計算包括加班費在內,而證人許馨云亦未親耳聽聞被上訴人說明約定固定薪資2萬4,000元,不含加班費;惟倘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之金額不包含加班費,則縱依上訴人所主張月薪2萬4,000元,被上訴人自無於2萬4,000元外,再為給付之必要。上訴人就此並未再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自難逕以證人許馨云上開證述即認兩造所約定之薪資為2萬4,000元。至上訴人辯稱超出每月2萬4,000元部分為下個薪水之預支,實屬背離社會經驗法則,復未舉證以實其說,且為臨訟所辯,之前從未以此主張,並不可採。則被上訴人依附表二所示每月給付上訴人之金額,超過2萬1,00
0元部分,扣除前期寄存之644元外,即應屬加班費,加總結果其金額為27萬4,03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則上訴人前述得請求之加班費31萬3,043元,應扣除前述被上訴人已給付之加班費27萬4,032元,上訴人尚得請求加班費為3萬9,011元(計算式:313,043元-274,032元=39,011元)。
㈣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尚欠105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9日
2萬6,011元。惟查被上訴人抗辯105年11月孝親費6,000元已匯付,2個月之儲蓄險1,356元亦已代扣等情,有前述郵局帳戶明細表及保險費繳納資料可按(見原審卷第195頁、第204頁反面),應屬可採。至被上訴人稱該2月給付阿姨房租3,000元、投保保費及手機通話費已付云云,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而無可採。至被上訴人復稱其匯付上訴人4萬66元中,其中屬於105年11月、12月之薪資餘額依序為1萬9,207元、9,543元,是此2月份被上訴人共計已付上訴人
3萬7,462元(計算式:6,000元+1,356元×2+19,207元+9,543元=37,462元),已超過上訴人請求此2月份之薪資及加班費3萬4,204元(計算式:26,011元+105年11月延時加班費5,755元+105年12月延時加班費1,771元+國定假日工資667元=34,204元),且上訴人亦同意全數扣除後為請求,自無得再為請求之金額。
㈤小結,是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為7萬4,419元(計算式:39,011元+35,408元=74,419元)。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5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9日之工資2萬6,011元,及加班費、國定假日工資逾
7萬4,419元部分之本息,均屬無據。從而,上訴人依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修正前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除原審判准之14萬6,8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
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外,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39萬8,599元,及自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逾上開應准許之金額部分,為無理由。原審(除確定部分外)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未洽,結論尚無不合,上訴意旨就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仍應認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珮茹附表:
┌────┬─────────┬───────┬──────┬───────┬───────┬──────┐│年月份│依106年修正前勞基│上訴人休假日期│上訴人主張國│每日逾正常工時│國定假日│基本工資說明│││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上訴人於原審│定假日未休部│加班費│工資││││定,勞基法第37條規│對被上訴人提出│分││││││定應放假之日│之被證4所載上││││││││班日數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89││││││││頁)│││││├────┼─────────┼───────┼──────┼───────┼───────┼──────┤│101年4月│4日(婦幼節)│5日、12日、19│4日、5日│78元×4/3×2│5日已休│行政院勞工委│││5日(清明節)│日、26日(見原││×26=5,408元│626元│員會於100年││││審卷第81頁)││││9月6日以勞│├────┼─────────┼───────┼──────┼───────┼───────┤動2字第││5月│1日(勞動節)│1日、8日、15日│1日、25日│78元×4/3×2│1日已休│0000000000號│││25日(端午節)│、22日、29日(││×26=5,408元│626元│公告,修正基││││原審卷第82頁)││││本工資為每月│├────┼─────────┼───────┼──────┼───────┼───────┤1萬8,780元││6月││5日、12日、19││78元×4/3×2││(各該月基本││││日、26日(見原││×26=5,408元││工資除以30,││││審卷第82、83頁││││換算日薪為││││)││││626元,日薪│├────┼─────────┼───────┼──────┼───────┼───────┤再除以8,換││7月││3日、10日、17││78元×4/3×2││算時薪為78元││││日、24日、31日││×26=5,408元││,元以下均四││││(原審卷第83、││││捨五入,下同││││84頁)││││),並自101│├────┼─────────┼───────┼──────┼───────┼───────┤年1月1日起││8月││7日、14日、21││78元×4/3×2││生效││││日、28日、31日││×26=5,408元││││││(原審卷第84頁)│││││├────┼─────────┼───────┼──────┼───────┼───────┤││9月│28日( 孔子 誕辰紀念│4日、11日、18│28日、30日│78元×4/3×2│626元×2=││││日)│日、25日(原審││×26=5,408元│1,252元││││30日(中秋節)│卷第85頁)│││││├────┼─────────┼───────┼──────┼───────┼───────┤││10月│10日(國慶日)│4日、11日、18│10日、25日、│78元×4/3×2│25日已休││││25日(臺灣光復節)│日、25日(原審│31日│×27=5,616元│626元×2=││││31日( 蔣公 誕辰紀念│卷第86頁)│││1,252元││││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1日、8日、15日│12日│78元×4/3×2│626元││││日)│、22日、29日(││×25=5,200元││││││原審卷第86、87││││││││頁)│││││├────┼─────────┼───────┼──────┼───────┼───────┤││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4日、11日、18│25日│78元×4/3×2│25日已休│││││日、25日(原審││×27=5,616元││││││卷第87、88頁)│││││├────┼─────────┼───────┼──────┼───────┼───────┤││102年1月│1日(開國紀念日)│1日、8日、15日│1日、2日│78元×4/3×2│1日已休││││2日(開國紀念日之翌│、22日、29日(││×26=5,408元│626元││││日)│原審卷第89頁)│││││├────┼─────────┼───────┼──────┼───────┼───────┤││2月│9日(除夕)│10至14日、19日│28日│78元×4/3×2│626元││││10日(春節)│、26日(原審卷││×21=4,368元│││││11日(春節)│第89、90頁)│││││││12日(春節)││││││││28日(和平紀念日)││││││├────┼─────────┼───────┼──────┼───────┼───────┤││3月│29日(革命先烈紀念│5日、12月、19│29日│78元×4/3×2│626元││││日)│日、26日(原審││×27=5,616元││││││卷第90、91頁)│││││├────┼─────────┼───────┼──────┼───────┼───────┼──────┤│4月│4日(婦幼節)│2日、9日、16日│4日、5日│79元×4/3×2│635元×2=│行政院勞工委│││5日(清明節)│、23日、30日(││×25=5,267元│1,270元│員會102年4││││原審卷第91頁)││││月2日以勞動│├────┼─────────┼───────┼──────┼───────┼───────┤2字第││5月│1日(勞動節)│2日、9日、16日│1日│79元×4/3×2│635元│0000000000號││││、23日、30日(││×26=5,477元││公告,修正基││││原審卷第92頁)││││本工資為每月│├────┼─────────┼───────┼──────┼───────┼───────┤1萬9,047(││6月│12日(端午節)│4日、11日、18│12日│79元×4/3×2│635元│各該月基本工││││日、25日(原審││×26=5,477元││資除以30,換││││卷第92、93頁)││││算日薪為635│├────┼─────────┼───────┼──────┼───────┼───────┤元;日薪再除││7月││4日、11日、18││79元×4/3×2││以8,換算時││││日、25日(原審││×27=5,688元││薪為79元),││││卷第93、94頁)││││並自102年4月│├────┼─────────┼───────┼──────┼───────┼───────┤1日起生效││8月││1日、8日、15日││79元×4/3×2││││││、22日、29日(││×26=5,477元││││││原審卷第94、95││││││││頁)│││││├────┼─────────┼───────┼──────┼───────┼───────┤││9月│19日(中秋節)│3日、10日、17│19日、28日│79元×4/3×2│635元×2=││││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24日(原審││×26=5,477元│1,270元││││日)│卷第95頁)│││││├────┼─────────┼───────┼──────┼───────┼───────┤││10月│10日(國慶日)│1日、8日、15日│10日、25日、│79元×4/3×2│635元×3=││││25日(臺灣光復節)│、22日、29日(│31日│×26=5,477元│1,875元││││31日(蔣公誕辰紀念│原審卷第95、96│││││││日)│頁)│││││├────┼─────────┼───────┼──────┼───────┼───────┤││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5日、12日、19│12日│79元×4/3×2│12日已休││││日)│日、26日(原審││×26=5,477元││││││卷第96、97頁)│││││├────┼─────────┼───────┼──────┼───────┼───────┤││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5日、12日、19│25日│79元×4/3×2│635元│││││日、26日(原審││×27=5,688元││││││卷第97、98頁)│││││├────┼─────────┼───────┼──────┼───────┼───────┤││103年1月│1日(開國紀念日)│2日、9日、16日│1日、2日│79元×4/3×2│2日已休││││2日(開國紀念日之翌│、23日、30日(││×26=5,477元│635元││││日)│原審卷第99頁)│││││││30日(除夕)││││││││31日(春節)││││││├────┼─────────┼───────┼──────┼───────┼───────┤││2月│1日(春節)│4日、11日、18│28日│79元×4/3×2│635元││││2日(春節)│日、25日(原審││×24=5,056元│││││28日(和平紀念日)│卷第99、100頁)│││││├────┼─────────┼───────┼──────┼───────┼───────┤││3月│29日(革命先烈紀念│4日、11日、18│29日│79元×4/3×2│635元││││日)│日、25日(原審││×27=5,688元││││││卷第100、101頁││││││││)│││││├────┼─────────┼───────┼──────┼───────┼───────┤││4月│4日(婦幼節)│3日、10日、17│4日、5日│79元×4/3×2│635元×2=││││5日(清明節)│日、24日(原審││×26=5,477元│1,270元│││││卷第101頁)│││││├────┼─────────┼───────┼──────┼───────┼───────┤││5月│1日(勞動節)│1日、8日、15日│1日│79元×4/3×2│1日已休│││││、22日、29日(││×26=5,477元││││││原審卷第102頁)│││││├────┼─────────┼───────┼──────┼───────┼───────┤││6月│2日(端午節)│3日、10日、17│2日│79元×4/3×2│635元│││││日、24日(原審││×26=5,477元││││││卷第102、103頁││││││││)│││││├────┼─────────┼───────┼──────┼───────┼───────┼──────┤│7月││1日、8日、15日││80元×4/3×2││行政院勞工委││││、22日、29日(││×26=5,547元││員會於102年││││原審卷第103、││││10月3日以勞││││104頁)││││動2字第│├────┼─────────┼───────┼──────┼───────┼───────┤0000000000號││8月││5日、12日、19││80元×4/3×2││公告,修正基││││日、26日(原審││×27=5,760元││本工資為每月││││卷第104、105頁││││1萬9,273元││││)││││(各該月基本│├────┼─────────┼───────┼──────┼───────┼───────┤工資除以30,││9月│8日(中秋節)│4日、11日、18│8日、28日│80元×4/3×2│642元×2=│換算日薪為│││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25日(原審││×26=5,547元│1,284元│642元;日薪│││日)│卷第105頁)││││再除以8,換│├────┼─────────┼───────┼──────┼───────┼───────┤算時薪為80元││10月│10日(國慶日)│2日、9日、16日│10日、25日、│80元×4/3×2│642元×3=│),並自103│││25日(臺灣光復節)│、23日、30日(│31日│×26=5,547元│1,926元│年7月1日起│││31日(蔣公誕辰紀念│原審卷第105、││││生效│││日)│106頁)│││││├────┼─────────┼───────┼──────┼───────┼───────┤││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4日、11日、18│12日│80元×4/3×2│642元││││日)│日、25日(原審││×26=5,547元││││││卷第106、107頁││││││││)│││││├────┼─────────┼───────┼──────┼───────┼───────┤││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4日、11日、18│25日│80元×4/3×2│25日已休│││││日、25日(原審││×27=5,760元││││││卷第107、108頁││││││││)│││││├────┼─────────┼───────┼──────┼───────┼───────┤││104年1月│1日(開國紀念日)│1日、8日、15日│1日、2日│80元×4/3×2│1日已休││││2日(開國紀念日之翌│、22日、29日(││×26=5,547元│642元││││日)│原審卷第109頁)│││││├────┼─────────┼───────┼──────┼───────┼───────┤││2月│28日(和平紀念日)│3日、19至23日(│28日│80元×4/3×2│642元│││││原審卷第109、││×22=4,693元││││││110頁)│││││├────┼─────────┼───────┼──────┼───────┼───────┤││3月│29日(革命先烈紀念│5日、12日、19│29日│80元×4/3×2│642元││││日)│日、26日(原審││×27=5,760元││││││卷第110、111頁││││││││)│││││├────┼─────────┼───────┼──────┼───────┼───────┤││4月│4日(婦幼節)│2日、9日、16日│4日、5日│80元×4/3×2│642元×2=││││5日(清明節)│、23日、30日(││×25=5,333元│1,284元│││││原審卷第111頁)│││││├────┼─────────┼───────┼──────┼───────┼───────┤││5月│1日(勞動節)│5日、12日、19│1日│80元×4/3×2│642元│││││日、26日(原審││×27=5,760元││││││卷第112頁)│││││├────┼─────────┼───────┼──────┼───────┼───────┤││6月│20日(端午節)│4日、11日、18│20日│80元×4/3×2│642元│││││日、25日(原審││×26=5,547元││││││卷第112、113頁││││││││)│││││├────┼─────────┼───────┼──────┼───────┼───────┼──────┤│7月││2日、9日、16日││83元×4/3×2││行政院勞動部││││、23日、30日(││×26=5,755元││於103年9月││││原審卷第113、││││15日以勞動2││││114頁)││││字第│├────┼─────────┼───────┼──────┼───────┼───────┤0000000000號││8月││4日、11日、18││83元×4/3×2││公告,修正基││││日、25日(原審││×27=5,976元││本工資為2萬││││卷第114、115頁││││8元(各該月││││)││││基本工資除以│├────┼─────────┼───────┼──────┼───────┼───────┤30,換算日薪││9月│27日(中秋節)│3日、10日、17│27日、28日│83元×4/3×2│667元×2=│為667元;日│││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24日(原審││×26=5,755元│1,334元│薪再除以8,│││日)│卷第115頁)││││換算時薪為83│├────┼─────────┼───────┼──────┼───────┼───────┤元),並自││10月│10日(國慶日)│6日、13日、20│10日、25日、│83元×4/3×2│667元×3=│104年7月1│││25日(臺灣光復節)│日、27日(原審│31日│×27=5,976元│2,001元│日起生效│││31日(蔣公誕辰紀念│卷第116、117頁│││││││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3日、10日、17│12日│83元×4/3×2│667元││││日)│日、24日(原審││×26=5,755元││││││卷第117、118頁││││││││)│││││├────┼─────────┼───────┼──────┼───────┼───────┤││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1日、8日、15日│25日│83元×4/3×2│667元│││││、22日、29日(││×26=5,755元││││││原審卷第118頁)│││││├────┼─────────┼───────┼──────┼───────┼───────┤││105年1月│1日(開國紀念日)│5日、12日、19│1日、2日│83元×4/3×2│667元×2=││││2日(開國紀念日之翌│日、26日(原審││×27=5,976元│1,334元││││日)│卷第120頁)│││││├────┼─────────┼───────┼──────┼───────┼───────┤││2月│7日(除夕)│8至12日(原審卷│28日│83元×4/3×2│667元││││8日(春節)│第120、121頁)││×24=5,312元│││││9日(春節)│││(潤月)│││││10(春節)││││││││28日(和平紀念日)││││││├────┼─────────┼───────┼──────┼───────┼───────┤││3月│29日(革命先烈紀念│1日、8日、15日│29日│83元×4/3×2│29日已休││││日)│、22日、29日(││×26=5,755元││││││原審卷第121、││││││││122頁)│││││├────┼─────────┼───────┼──────┼───────┼───────┤││4月│4日(婦幼節)│5日、12日、19│4日、5日│83元×4/3×2│5日已休││││5日(清明節)│日、26日(原審││×26=5,755元│667元│││││卷第122頁)│││││├────┼─────────┼───────┼──────┼───────┼───────┤││5月│1日(勞動節)│5日、12日、19│1日│83元×4/3×2│667元│││││日、26日(原審││×27=5,976元││││││卷第123頁)│││││├────┼─────────┼───────┼──────┼───────┼───────┤││6月│9日(端午節)│2日、9日、16日│9日│83元×4/3×2│9日已休│││││、23日、30日(││×25=5,533元││││││原審卷第123、││││││││124頁)│││││├────┼─────────┼───────┼──────┼───────┼───────┤││7月││5日、12日、18││83元×4/3×2││││││日、26日(原審││×27=5,976元││││││卷第124、125頁││││││││)│││││├────┼─────────┼───────┼──────┼───────┼───────┤││8月││4日、11日、18││83元×4/3×2││││││日、25日(原審││×27=5,976元││││││卷第125、126頁││││││││)│││││├────┼─────────┼───────┼──────┼───────┼───────┤││9月│15日(中秋節)│1日、8日、15日│15日、28日│83元×4/3×2│15日已休││││28日(孔子誕辰紀念│、22日、29日(││×25=5,533元│667元││││日)│原審卷第126頁)│││││├────┼─────────┼───────┼──────┼───────┼───────┤││10月│10日(國慶日)│4日、11日、18│10日、25日、│83元×4/3×2│25日已休││││25日(臺灣光復節)│日、25日(原審│31日│×27=5,976元│667元×2=││││31日(蔣公誕辰紀念│卷第127頁)│││1,334元││││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3日、10日、17│12日│83元×4/3×2│667元││││日)│日、24日(原審││×26=5,755元││││││卷第127、128頁││││││││)│││││├────┼─────────┼───────┼──────┼───────┼───────┤││12月││6日(原審卷第││83元×4/3×2││││││128頁)││×8=1,771元│││├────┼─────────┴───────┴──────┼───────┼───────┼──────┤│合計││313,043元│35,408元││││││││└────┴────────────────────────┴───────┴───────┴──────┘附表二:
┌────┬─────────┬───────┬──────┐│年月份│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被上訴人已付加│││││班費││├────┼─────────┼───────┼──────┤│101年5│24,353元│24,353元-│││月││21,000元=│││││3,353元││├────┼─────────┼───────┼──────┤│6月│25,611元│25,611元-│││││21,000元=│││││4,611元││├────┼─────────┼───────┼──────┤│7月│24,052元│24,052元-│││││21,000元=│││││3,052元││├────┼─────────┼───────┼──────┤│8月│23,964元│23,964元-│││││21,000元=│││││2,964元││├────┼─────────┼───────┼──────┤│9月│24,258元│24,258元-│││││21,000元=│││││3,258元││├────┼─────────┼───────┼──────┤│10月│24,074元│24,074元-│││││21,000元=│││││3,074元││├────┼─────────┼───────┼──────┤│11月│23,416元│23,416元-│││││21,000元=│││││2,416元││├────┼─────────┼───────┼──────┤│12月│24,150元│24,150元-│││││21,000元=│││││3,150元││├────┼─────────┼───────┼──────┤│102年1月│25,467元│25,467元-│││││21,000元=│││││4,467元││├────┼─────────┼───────┼──────┤│2月│24,692元│24,692元-│││││21,000元=│││││3,692元││├────┼─────────┼───────┼──────┤│3月│24,961元│24,961元-│││││21,000元=│││││3,961元││├────┼─────────┼───────┼──────┤│4月│24,532元│24,532元-│││││21,000元=│││││3,532元││├────┼─────────┼───────┼──────┤│5月│26,259元│26,259元-│││││21,000元=│││││5,259元││├────┼─────────┼───────┼──────┤│6月│23,805元│23,805元-│││││21,000元=│││││2,805元││├────┼─────────┼───────┼──────┤│7月│22,893元│22,893元-│││││21,000元=│││││1,893元││├────┼─────────┼───────┼──────┤│8月│25,010元│25,010元-│││││21,000元=│││││4,010元││├────┼─────────┼───────┼──────┤│9月│25,266元│25,266元-│││││21,000元=│││││4,266元││├────┼─────────┼───────┼──────┤│10月│23,375元│23,375元-│││││21,000元=│││││2,375元││├────┼─────────┼───────┼──────┤│11月│24,033元│24,033元-│││││21,000元=│││││3,033元││├────┼─────────┼───────┼──────┤│12月│26,925元│26,925元-│││││21,000元=│││││5,925元││├────┼─────────┼───────┼──────┤│103年1月│32,206元│32,206元-│││││21,000元=│││││11,206元││├────┼─────────┼───────┼──────┤│2月│21,191元│21,191元-│││││21,000元=│││││191元││├────┼─────────┼───────┼──────┤│3月│25,994元│25,994元-│││││21,000元=│││││4,994元││├────┼─────────┼───────┼──────┤│4月│24,574元│24,574元-│││││21,000元=│││││3,574元││├────┼─────────┼───────┼──────┤│5月│26,285元│26,285元-│││││21,000元=│││││5,285元││├────┼─────────┼───────┼──────┤│6月│25,605元│25,605元-│││││21,000元=│││││4,605元││├────┼─────────┼───────┼──────┤│7月│25,886元│25,886元-│││││21,000元=│││││4,886元││├────┼─────────┼───────┼──────┤│8月│26,000元│26,000元-│││││21,000元=│││││5,000元││├────┼─────────┼───────┼──────┤│9月│25,980元│25,980元-│││││21,000元=│││││4,980元││├────┼─────────┼───────┼──────┤│10月│27,274元│27,274元-│││││21,000元=│││││6,274元││├────┼─────────┼───────┼──────┤│11月│25,748元│25,748元-│││││21,000元=│││││4,748元││├────┼─────────┼───────┼──────┤│12月│25,359元│25,359元-│││││21,000元=│││││4,359元││├────┼─────────┼───────┼──────┤│104年1月│28,313元│28,313元-│││││21,000元=│││││7,313元││├────┼─────────┼───────┼──────┤│2月│26,879元│26,879元-│││││21,000元=│││││5,879元││├────┼─────────┼───────┼──────┤│3月│29,118元│29,118元-│││││21,000元=│││││8,118元││├────┼─────────┼───────┼──────┤│4月│29,030元│29,030元-│││││21,000元=│││││8,030元││├────┼─────────┼───────┼──────┤│5月│31,011元│31,011元-│││││21,000元=│││││10,011元││├────┼─────────┼───────┼──────┤│6月│28,675元│28,675元-│││││21,000元=│││││7,675元││├────┼─────────┼───────┼──────┤│7月│27,112元│27,112元-│││││21,000元=│││││6,112元││├────┼─────────┼───────┼──────┤│8月│25,436元│25,436元-│││││21,000元=│││││4,436元││├────┼─────────┼───────┼──────┤│9月│26,920元│26,920元-│││││21,000元=│││││5,920元││├────┼─────────┼───────┼──────┤│10月│27,068元│27,068元-│││││21,000元=│││││6,068元││├────┼─────────┼───────┼──────┤│11月│25,469元│25,469元-│││││21,000元=│││││4,469元││├────┼─────────┼───────┼──────┤│12月│26,109元│26,109元-│││││21,000元=│││││5,109元││├────┼─────────┼───────┼──────┤│105年1月│29,579元│29,579元-│││││21,000元=│││││8,579元││├────┼─────────┼───────┼──────┤│2月│25,176元│25,176元-│││││21,000元=│││││4,176元││├────┼─────────┼───────┼──────┤│3月│28,216元│28,216元-│││││21,000元=│││││7,216元││├────┼─────────┼───────┼──────┤│4月│28,439元│28,439元-│││││21,000元=│││││7,439元││├────┼─────────┼───────┼──────┤│5月│27,181元│27,181元-│││││21,000元=│││││6,181元││├────┼─────────┼───────┼──────┤│6月│27,600元│27,600元-│││││21,000元=│││││6,600元││├────┼─────────┼───────┼──────┤│7月│25,873元│25,873元-│││││21,000元=│││││4,873元││├────┼─────────┼───────┼──────┤│8月│27,783元│27,783元-│││││21,000元=│││││6,783元││├────┼─────────┼───────┼──────┤│9月│26,757元│26,757元-│││││21,000元=│││││5,757元││├────┼─────────┼───────┼──────┤│10月│27,090元│27,090元-│││││21,000元=│││││6,090元││├────┼─────────┼───────┼──────┤│11月│上訴人離職時未付│││├────┼─────────┼───────┼──────┤│12月│上訴人離職時未付│││├────┼─────────┼───────┼──────┤│合計││274,0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