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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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97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9703號債權人龍辰紡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憲龍 債務人上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萬柒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裁定命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㈡確認附表編號8、9、10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狀附104年4月、5月、6月之統一發票金額不相符)㈢確認債務人自102年1月至105年5月共積欠貨款新臺幣5,466,596元是否有誤?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此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2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而本件附表編號8、9、10之請款單金額與統一發票金額不相符,債權人未釋明何金額為正確,本院無從確認請求依據,債權人就請求逾新臺幣4,107,539元之部分顯無理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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