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邱太三 被告 林邦樑 被告 顏大和 被告 林朝松 被告 黃和村 被告 鮑宏志 被告 蔡清祥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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