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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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范美慧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國106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即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6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假文件行使公權力,對抗法律憲法國際法的規範,強迫使被害人屈服非法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應釋明之。聲請人對民國106年6月2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即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6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黃綵君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