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2號上訴人即原告0000-0000000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丞佑吳光彥陳昱瑋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全部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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