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0000000000相對人 郭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94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970號判決後,聲請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94號審理中。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上開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經查,聲請人之財產僅有股票價額新臺幣230元,並無其他財產及所得,有本院調閱其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確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游文科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