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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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20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林書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捌萬玖仟陸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書楷於民國104年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萬元,借期至民國124年1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8%,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林書楷於民國104年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1萬元,借期至民國124年1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8%,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林書楷於民國104年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70萬元,借期至民國124年1月2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0.98%,按月計付。
(四)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4月2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889,653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82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書楷│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04%│││122426││4月27日起│5月27日止││││6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2.448%│││││5月28日起│2月27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4%│││││2月28日起│││├──┼───┼─────┼──────┼──────┼───────┤│002│新臺幣│林書楷│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04%│││180926││5月27日起│6月27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2.448%│││││6月28日起│3月27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4%│││││3月28日起│││├──┼───┼─────┼──────┼──────┼───────┤│003│新臺幣│林書楷│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2.04%│││348446││4月27日起│5月27日止││││1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2.448%│││││5月28日起│2月27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04%│││││2月2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