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7號原告 黃孟學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游弘誠 律師訴訟代理人黃 昱維 律師
呂紹宏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筑威 律師
陳俊翔 律師被告 王玉蝦
何孟穎 何坤樺 何珍瑩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複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繼承人 何居 在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何居在於民國104年9月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為子女即原告黃孟學、被告何孟穎、何坤樺、何珍瑩,及其配偶被告王玉蝦,每人應繼分比例各為五分之一,而被繼承人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其遺產,且繼承人間亦無禁止分割遺產之約定,惟兩造就遺產範圍有所爭執、迄今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判決分割遺產。因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被告何珍瑩、王玉蝦、何孟穎至今仍然無法提出贈與契約,證實前開現金移轉係基於與被繼承人間之贈與關係,故應列入遺產範圍等語。爰聲明:(一)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准由原告、被告何孟穎、何坤樺、何珍瑩、王玉蝦,按應繼分比例五分之一為分割,(二)就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於被繼承人死後衍生之孳息,一併請求共有部分分割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對於被繼承人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以及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每人應繼分比例各為五分之一等情,並不爭執,同意依應繼分比例分割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同意就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衍生之孳息一併分割。然就原告主張附表二所示之現金部分,被繼承人移轉現金之時間為
103年1月3日至103年7月20日間,當時被繼承人身體狀況良好,且其將附表二所示之現金贈與被告何珍瑩、王玉蝦、何孟穎,均有申報贈與稅,此部分有提出相關申報資料可供佐證。倘原告主張附表二所示現金並非贈與,應由原告舉證證明,且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上開贈與並非被告何珍瑩、王玉蝦、何孟穎於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原因受贈,非屬應繼遺產,原告主張列入遺產並請求分割,為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於104年9月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繼承人為子女即原告黃孟學、被告何孟穎、何坤樺、何珍瑩,及其配偶被告王玉蝦,每人應繼分比例為各五分之一等情,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兩造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前開事實堪信為真。
(二)本件遺產範圍之認定: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即各該被繼承人移轉之款項,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然存在,因此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予以分割,然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上記載,受贈人何孟穎受贈新臺幣(下同)338,381元部分,係以自有資金為他人購置不動產,可知被繼承人於103年間贈與之款項,或已為被告何孟穎購置不動產或繳納相關貸款所使用,而王玉蝦、何珍瑩於103至104年間受贈款項部分,是否亦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仍以現金形式存在,原告均未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自難逕為如此認定,一併將之列為被繼承人遺產項目,進而依原告所請按兩造應繼分比例直接分配,准此,綜合卷內事證,本院認定被繼承人所遺遺產範圍僅如附表一所示。
(三)原告得於本件請求為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有法律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遺囑禁止分割遺產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被繼承人之遺產如附表一所示,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已如上述,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既無不得分割之情形,而兩造就前開遺產不能以協議方式確立分割之法,也不存在不予分割遺產之約定,且被繼承人亦未以遺囑限定所留財產不能分割,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依上開法條規定,於法有據。
(四)本院認被繼承人所留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以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為分割較為合宜:
按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同法第831條亦有規定。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且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查兩造就⑴附表一編號1至12土地部分、編號41至54股票及所生孳息部分,均同意以變價得款再按兩造附表三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之方式為分割,⑵附表13至40存款、應收股利及其等所生孳息部分、附表55至57基金贖回款項部分均同意按應繼分比例予以分配之方式為分割(見本院108年8月8日言詞辯論筆錄及被告民事答辯二狀),本院認屬可採,爰參酌當事人意見就此項遺產定如上分割方法。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分割方式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本件原告請求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按分得繼承遺產之比例負擔,方屬公平,爰就本件請求之訴訟費用部分,由兩造分按附表三所示比例各自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故判決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家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軍傑
法官顧仁彧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淑怡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編號│財產種類、所在地│權利範圍、單位或金│分割方法│││、名稱│額(新臺幣)││├──┼────────┼─────────┼──────┤│1│新北市土城區安和│全部│左列土地均變│││段0737之0000地號││價分割,所得│││土地││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2│新北市土城區安和│全部│配之。│││段0738之0000地號│││││土地│││├──┼────────┼─────────┤││3│新北市土城區 延吉 │1512分之18││││段0349之0000地號│││││土地│││├──┼────────┼─────────┤││4│新北市土城區延吉│1512分之18││││段0351之0000地號│││││土地│││├──┼────────┼─────────┤││5│新北市土城區延吉│1512分之18││││段0355之0000地號│││││土地│││├──┼────────┼─────────┤││6│新北市土城區延吉│1512分之18││││段0356之0000地號│││││土地│││├──┼────────┼─────────┤││7│新北市土城區延吉│1512分之18││││段0359之0000地號│││││土地│││├──┼────────┼─────────┤││8│新北市土城區延吉│1512分之18││││段0377之0000地號│││││土地│││├──┼────────┼─────────┤││9│新北市土城區延吉│1512分之18││││段0377之0001地號│││││土地│││├──┼────────┼─────────┤││10│新北市土城區延吉│1512分之18││││段0385之0000地號│││││土地│││├──┼────────┼─────────┤││11│新北市土城區延吉│1512分之18││││段0385之0001地號│││││土地│││├──┼────────┼─────────┤││12│新北市土城區延吉│1512分之18││││段0386之0000地號│││││土地│││├──┼────────┼─────────┼──────┤│13│永豐商業銀行│67,567元│左列存款、應│││││收股利及其等│├──┼────────┼─────────┤所生之孳息,││14│玉山商業銀行光復│5,238元│由兩造按如附│││分行││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15│華南商業銀行板橋│366元│以分配。│││分行│││├──┼────────┼─────────┤││16│中華郵政(股)│183元│││││││├──┼────────┼─────────┤││17│板信商業銀行後埔│14,390元││││分行│││├──┼────────┼─────────┤││18│板信商業銀行中和│616元││││分行│││├──┼────────┼─────────┤││1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89元││││板橋分行│││├──┼────────┼─────────┤││2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7元││││後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2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432元││││後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22│新北市土城區農會│1,036元│││││││├──┼────────┼─────────┤││23│應收股利華映│9,741元│││││││├──┼────────┼─────────┤││24│應收股利華映│717元│││││││├──┼────────┼─────────┤││25│應收股利 吉祥金 │1,946元│││││││├──┼────────┼─────────┤││26│應收股利台新金│3,637元│││││││├──┼────────┼─────────┤││27│應收股利佶優│7,657元│││││││├──┼────────┼─────────┤││28│應收股利佶優│603元│││││││├──┼────────┼─────────┤││29│應收股利晉倫│341元│││││││├──┼────────┼─────────┤││30│應收股利華航│2,188元│││││││├──┼────────┼─────────┤││31│應收股利新世紀│2,588元│││││││├──┼────────┼─────────┤││32│應收股利正新│12,466元│││││││├──┼────────┼─────────┤││33│應收股利新世紀│27,758元│││││││├──┼────────┼─────────┤││34│應收股利大豐電│31,026元│││││││├──┼────────┼─────────┤││35│應收股利光鋐│52,766元│││││││├──┼────────┼─────────┤││36│應收股利佳必琪│56,052元│││││││├──┼────────┼─────────┤││37│應收股利晉倫│132,412元│││││││├──┼────────┼─────────┤││38│應收股利巨擘│1,270元│││││││├──┼────────┼─────────┤││39│應收現金股息佳必│4,441元││││琪│││├──┼────────┼─────────┤││40│應收現金股息光鋐│2,490元│││││││├──┼────────┼─────────┼──────┤│41│建台水泥股份有限│3,600股│左列股票及孳│││公司││息均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42│中華映管股份有限│11,822股│兩造按附表三│││公司││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43│中華航空股份有限│196股││││公司│││├──┼────────┼─────────┤││44│晉倫科技股份有限│7,019股││││公司│││├──┼────────┼─────────┤││4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14,885股││││有限公司│││├──┼────────┼─────────┤││46│光鋐科技股份有限│5,000股││││公司│││├──┼────────┼─────────┤││47│巨擘科技股份有限│958股││││公司│││├──┼────────┼─────────┤││48│正新橡膠工業股份│239股││││有限公司│││├──┼────────┼─────────┤││49│台新金融控股股份│319股││││有限公司│││├──┼────────┼─────────┤││50│佶優科技股份有限│1,078股││││公司│││├──┼────────┼─────────┤││51│佳必琪國際股份有│2,000股││││限公司│││├──┼────────┼─────────┤││52│吉祥全球實業股份│219股││││有限公司│││├──┼────────┼─────────┤││53│大豐有線電視股份│597股││││有限公司│││├──┼────────┼─────────┤││54│新世紀光電(股)│4,372股│││││││├──┼────────┼─────────┼──────┤│55│群益創新科技基金│114.7000股│左列基金及所│││││生之孳息,經│├──┼────────┼─────────┤贖回後之款項││56│群益葛萊美基金│159.7000股│,由兩造按如│││││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57│中國股票A美元│23.2100股│予以分配。││││││└──┴────────┴─────────┴──────┘附表二:被繼承人贈與被告何珍瑩、王玉蝦、何孟穎之現金┌──┬────────┬─────────┬──────┐│編號│財產種類、所在地│權利範圍、單位或金│附註│││、名稱│額(新臺幣)││├──┼────────┼─────────┼──────┤│1│現金(贈與日│2,200,000元││││103年1月3日,│││││受贈人何珍瑩)│││├──┼────────┼─────────┤││2│現金(贈與日│1,900,000元││││103年2月19日,│││││受贈人:王玉蝦)│││├──┼────────┼─────────┤││3│現金(贈與日│2,400,000元││││103年3月25日,│││││受贈人:王玉蝦)│││├──┼────────┼─────────┤││4│現金(贈與日│230,000元││││103年4月6日,│││││受贈人:王玉蝦)│││├──┼────────┼─────────┤││5│現金(贈與日│300,000元││││103年7月14日,│││││受贈人:王玉蝦)│││├──┼────────┼─────────┤││6│現金(贈與日│300,000元││││103年7月20日,│││││受贈人:王玉蝦)│││├──┼────────┼─────────┤││7│以自有資金為他人│338,381元││││購置不動產│││││(贈與日:103年│││││2月19日,受贈人│││││:何孟穎)│││└──┴────────┴─────────┴──────┘附表三:兩造應繼分┌─────┬─────┬─────┐│編號│繼承人│應繼分│├─────┼─────┼─────┤│1│黃孟學│五分之一│├─────┼─────┼─────┤│2│王玉蝦│五分之一│├─────┼─────┼─────┤│3│何孟穎│五分之一│├─────┼─────┼─────┤│4│何坤樺│五分之一│├─────┼─────┼─────┤│5│何珍瑩│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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