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23號原告昌泰綜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士民 被告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訴訟代理人 孫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