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01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申劦金屬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1號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乙○○人1號債務人丁○○
1號債務人甲000000
0號兼法定代理乙○○人1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叁拾叁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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